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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迫出差———这个在定义上有偏差,法律认为只要没人用枪比你都是自愿。不会管你是否会被开除。
强迫喝酒——没人绑住你双手,你都是自愿的。p8阿甘一句话说的好,没有不喝酒能谈成生意。被强奸是早晚的事。
擅自开房卡——神志不清也算同意?这个是得到多人证明的,现在只有酒店申明说受害人清醒确认。
强奸———证据不足就不算强奸?全世界都知道你杀人了,但是没找到尸体,没找到凶器,一样法律不会叛你有罪,死刑。
上司(实际平级)拿走内裤———如果p6和p7算平级?处长和区长平级吗?局长和科长也是平级?内裤谁拿走的,真的很重要。手机被谁偷的,你必须交代清楚,在哪儿被偷,谁偷的?
由此推理———(警方不可能拿到实证?法庭翻供?警方全体引咎辞职?),
受害人成功被刑拘,诬陷强奸,涉及违法,诬陷拿走内裤,涉及违法。
以后被强奸被猥亵的自认倒霉,千万不要告发,因为迎接你的不是罪犯的伏诛,而是被无情的网暴致死。
什么是猥亵和猥亵罪
证据及其种类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规定: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,都是证据。证据包括:
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。
#侵害阿里女员工嫌疑人涉嫌强制猥亵#
【济南警方通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最新进展】疑点多多,我觉得,上述警方的【查证】,显然不够严肃。现邀大家共同探讨:
【经查证……7月28日7时14分,周某与张某联系,告知房间号码,张某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,于7时59分到达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,敲门进入周某房间后,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。9时35分,张某离开周某房间时,带走周某内裤一条,避孕套(未开封)遗留在房间内】。
1、7时14分,周某与张某联系的内容除了告知房间号外,内容还有些什么?目的是什么?为何张某会因此带一盒这么多的避孕套过来?难道是要求张某与自己做爱,要求张某过来取走自己的内裤?
2、张某花了45分钟时间才到达周处,可否确认是周自己起来开门?而开门后即时又睡倒不省人事任由张某用1小时36分钟时间猥亵摆布?
3、这1小时36分钟时间里面,既然内裤都脱掉了,避孕套也有了,如果说没性器官接触而一直在用手猥亵,这还是正常的、带避孕套有备而来的男人吗?
4、取走内裤的原因是什么没查清。是因为张某口味重,喜欢有体味的女性内裤?还是张某想把内裤拿回家给自己的老婆邀功?显然,内裤上粘有罪恶的证据更为可信。
5、带来的是一盒避孕套,这一盒到底是多少个?一般男性,特别是张某这年纪的男性,要在1小时36分钟内多次射击用完一盒(10个?)避孕套是不可能的,甚至连戴都戴不上,因此,有剩余是绝对的,而在内裤都取走情况下,专门留下未开封的避孕套,不能不说是有专门的目的。嫌疑人故意布阵让大家觉得没有强奸,为逃避犯罪误导警方,是可能的。但警方也明确披露【查证未开封】,却是在误导群众思维。
6、留下的是一只还是一盒?警方没具体明确说明。再有,又怎么确认带来的仅仅是一盒而不是一盒又2只套套? 警方也没法查证核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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